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朝阳区人大常委会依法扎实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证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一、加强工作制度机制建设,夯实备案审查工作基础
(一)完善制度,做到备案“全覆盖”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条例》),制定了《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根据《备案审查条例》和《工作细则》规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乡人民代表大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在较长时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目前,朝阳区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已做到对区“一府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全覆盖。
(二)健全机制,做到监督“常态化”
2018年,为了规范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常委会根据《工作细则》研究制定了主动审查工作流程和被动审查工作流程,制发了流程图和审查转送登记表、审查意见登记表,进一步细化了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转送、审查等各项程序,明确了各重点环节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加强了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2019年12月,根据《工作规程》修订情况,常委会对《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区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增加了专门委员会备案审查职责的规定。修订后的《工作细则》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2021年4月,根据《工作规程》修订情况,常委会对《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将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在较长时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增加了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的规定等。
近年来,常委会法工委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与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协同配合,依法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认真落实备案审查工作专项报告制度,实现了备案审查审议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层面的常态化、制度化。
(三)协调联动,做到备案“三加强”
常委会法工委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联系,定期向市人大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积极争取工作指导;加强与区“一府一委两院”的沟通,实现日常指导常态化;要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加强内部协调,深化了联动审查工作机制,收到了良好工作效果。
二、坚持三有三必,坚决维护法制统一
一是坚持“有件必备”,推进备案全覆盖。备案是审查的前提。2017年以来,常委会依法依规积极主动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为切实推动“有件必备”落到实处,加强与报备单位的日常沟通联系,督促各报备单位及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方面,2017年以来,共对3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主动审查,其中,区政府文件29件,区检察院文件1件。从备案文件内容类型来看,主要涉及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就业促进、疫情防控、应急管理、养老服务、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等方面。被动审查方面,2017年以来,常委会共收到公民个人提出的审查建议4件,均是针对我区有关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土地储备或棚改等农村地区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提出的撤销建议。从总体上看,报备机关能够落实“有件必备”要求,自觉履行报备义务,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基本实现了按照报备期限“应备尽备”。
二是坚持“有备必审”,加大审查工作力度。常委会全面履行审查职责,做到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相结合,抓住审查重点,不断提高审查工作针对性和工作质效。按照“双轨制”审查机制,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同时分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审查。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工委在审查中注重沟通联系,对发现可能存在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与制定机关沟通,督促解决问题,认真履行了审查工作职责。从接收备案情况看,区政府作为规范性文件报备主体,能够做到报送及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从内容审查结果来看,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基本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当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是坚持“有错必纠”,增强审查的刚性。通过组织有关工作机构研讨、召开专题沟通会等方式,坚持践行“有错必纠”理念,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改正。针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超越法定职责权限范围的问题,经与区政府有关部门沟通,督促其完善文件制发程序,确保文件制发主体不超越职责权限;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部分文件存在报送备案不及时、备案材料不齐全等问题,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加强与报备机关的沟通,督促其及时、规范报备;针对审查发现的与上位法相抵触、减损企业权利、增加义务等情形,通过沟通协商、发建议函等方式,指出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制定机关及时进行修改并举一反三,引以为鉴;针对公民审查建议和申请中反映的有关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农村地区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常委会组织开展了被动审查,提出了研究处理意见并答复申请人。同时,结合问题开展了专题调查研究,并依法向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党委、乡政府和乡人大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引导和推动乡人大依法履行职权,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效
区人大常委会着力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高标准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和业务能力建设,高标准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各项工作任务,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备案审查体制机制逐步成熟,备案审查工作质效稳步提高。一是坚持高站位,确保备案审查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加强联系指导,不断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三是强化业务培训,持续提升工作人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依托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推进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了规范性文件工作全流程电子化。
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全面开展、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的作用正在显现,为朝阳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