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天一
保险代理人向王先生宣传“长险短做”的新业务,称一次性缴纳11万元,一年后还本付息,且优先支付1万元利息。王先生投保一年后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本金时被拒。王先生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朝阳法院。
近日,朝阳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认定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王某、孟某某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某保险公司返还王先生保险费10万元,驳回王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王先生回忆,2021年5月,保险代理人王某、孟某某向他推销一款人寿保险产品,称只要缴纳11万元,就在合同签订时先给利息1万元,1年后合同到期11万元本金会原数退还。签订合同时,王先生却发现合同上显示的缴费期间是10年并提出疑问。孟某某再次确认只要缴费1年合同就到期了,到期后将11万元本金退还,并解释称这是公司开展的新业务,叫“长险短做”。后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孟某某给王先生1年收益现金1万元。
2022年5月,王先生找到保险公司某主管询问到期退费事宜时被拒绝,该主管称保单缴费期为10年,一切按合同约定办理。
王先生认为某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对其进行了欺诈,故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某保险公司返还11万元保险费及利息。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王先生投保某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其中保险单约定缴费期10年,每年需缴费11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94万余元。
王某、孟某某均系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王某任销售总监职务,孟某某受王某指示,向王先生作出了仅需缴纳首年保费11万元,即可领取1万元收益,1年到期后11万元即可全额返还的承诺。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某和王某作为保险代理人,对于所销售的保险产品的缴费年限及年缴费金额等内容理应十分清楚,对于保险代理人开展业务活动的规范要求亦应明知,而其二人向王先生作出了与涉案保险合同约定完全不一致的陈述和许诺,其二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欺诈故意,符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情形,王某、孟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保险合同被撤销后,某保险公司应退还王先生保费11万元,王先生亦需返还取得的收益1万元,二者相抵后,某保险公司应返还王先生10万元。
王先生盲目听信保险代理人许诺,在交易过程中也未尽到谨慎交易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故法院对其主张的利息损失未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
判决作出后,朝阳法院向某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公司存在保险代理人签单管理不规范、私自转委托的问题,回访程序流于形式等问题,建议某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委托工作的管理,更好地承担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行为的管理责任,采取更为有效的手段保障回访机制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