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芳芳)近日,朝阳区某宾馆因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被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给予行政处罚。
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建国门大队防火监督员在对双井街道某宾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宾馆配置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工作时间小于规定的应急照明时间,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12)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支队依法责令该宾馆限期改正。
然而,该宾馆逾期未进行更换,根据相关规定,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决定给予该宾馆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宾馆负责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