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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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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购房中介费“跳单”
法院判决买房人支付部分居间报酬
张天一

    记者 张天一

    房主曾先生委托某房产公司出售房屋,中介人员带有购房意向的李先生看房、磋商后,李先生嫌中介费太贵,找了另一家房产中介完成了与曾先生的房屋交易行为。某房产公司认为李先生的行为是明显的跳单,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4月12日,朝阳法院一审认定某房产公司与李先生成立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李先生的行为是跳单行为,综合考量双方缔约磋商的过程,依法判决李先生向某房产公司支付居间报酬2万元,驳回某房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男子买房时嫌中介费高“跳单”被诉

    2019年4月,业主曾先生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委托书》,委托某房产公司出售曾先生的房屋。2021年7月,某房产公司中介工作人员将房屋推荐给了有购房意向的李先生,积极促成双方就签约条件进行协商,中介工作人员针对房屋付款方式、拟定房屋买卖合同等具体内容与李先生的母亲杨女士多次进行沟通。意向合同中显示总房款为1286万元,中介收取房款2%的居间服务费,李先生表示25.72万元佣金高,要求降低佣金,某房产公司未同意。

    此后,杨女士得知另一家房产经纪公司也有涉案房屋的房源且收费较低,于是,李先生与曾先生接受该房产经纪公司居间服务后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李先生名下。

    某房产公司认为,李先生与曾先生绕开其公司直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该房屋过户手续,属于跳单行为。某房产公司将李先生、第三人曾先生以中介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先生支付居间服务费25.72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男子支付某房产公司报酬2万元

    虽然某房产公司与李先生并未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但是,根据某房产公司提交的其工作人员与杨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知,某房产公司已经向李先生提供了推荐房源、带看房屋、交易条件磋商等服务内容,已经将李先生的付款方案向曾先生报告并草拟了草稿买卖合同,李先生实际接受了某房产公司提供的服务,某房产公司与李先生成立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法院予以确认。

    由于曾先生委托多家房屋中介公司出售房屋,该房屋并非某房产公司的独家房源。推荐房源及带看服务相较于买方而言履约程度低、服务价值有限,并不能完全限制李先生选择其他同等享有涉案服务房源的中介的权利,某房产公司不能因为提供过推荐房源及带看服务而独占买方资源、独享此后的缔约权利。

    李先生在事先已经接受了某房产公司针对合同主要条款提供的媒介服务后,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此项媒介服务绕开该公司与曾先生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违反《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跳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某房产公司前期协助双方缔约磋商的服务价值、磋商及斡旋过程、服务内容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酌情判处李先生支付某房产公司报酬2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表示上诉。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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