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报
2024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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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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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课堂(二)

    我国人大代表制度有哪些特点?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制度概括地说,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1、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2、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

    3、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

    4、坚持集体议事原则

    5、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要选举人大常设机关

    6、港澳特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

    什么是人大代表的任期制?

    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有两个意思:

    1、人大代表任满了法律规定的任期,就要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设区市级的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每届五年,到期就要进行换届选举。

    2、人大代表在任期之内都有代表的责任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不只是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才有执行职务的责任,闭会期间仍然有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

    实行任期制的好处是:

    1、可以随着社会向前发展,通过换届选举,不断吸收新鲜血液到人大代表队伍中来,使人大代表队伍永葆青春活力,使人民代表大会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

    2、可以淘汰不称职的人员,如果人大代表不能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甚至利用代表职务谋私利,就可以通过选举更换掉。

    3、实行任期制有利于加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努力执行代表职务认真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有哪些义务?

    代表法中没有专章规定人大代表义务,但提出了对人大代表的要求。代表法中关于人大代表的要求都是人大代表应尽的义务。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要求有五项:

    1、要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2、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的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3、要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4、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提出的问题。

    5、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一高度的政治概括,确定了人大代表的崇高政治身份和政治职务。

    1、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那么人民群众如何来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呢? 宪法规定,人民群众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并由人民群众选出来的人大代表组成权力机关来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了人大代表,这些受人民群众委托的人大代表集合在一起组成了权力机关,并集体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他们当然是这个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2、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责任是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的主张,而人大代表作为反映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载体,有责任通过执行代表职务,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的主张,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是要通过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

    3、把人大代表界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也是有宪法作为根据的。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代表组成;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因此,把人大代表定义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不仅有理论的根据,还有宪法的根据。

    代表法这样规定,不仅大大提高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激发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什么是人大代表视察、如何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是代表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一项重要活动。代表视察是了解和检查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单位工作情况,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视察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并为开好代表大会会议做准备。同时,推进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代表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人代会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法律或者法规的实施情况,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了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等。

    人大代表视察一般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集中视察。这是由人大常委会有组织进行的视察,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年末或者下半年的某个时间。视察的重点是要突出党和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当前的中心工作、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视察内容应当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选择被视察单位应当兼顾不同类型,便于代表全面、客观地了解真实情况。视察时,代表可以请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在集中视察时,如果认为有些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或者比较紧急等,可以通过安排视察的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部门协助联系,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必要的说明和回答。实践中,一些地方实行了代表小组在代表选举单位的范围内进行视察,根据要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也要给予支持和协助。

    二是持证视察。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持证视察应当注意:随身携带代表证,以证明身份;就地就近,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结合工作,在自己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范围内进行视察。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了解和掌握代表代表持证视察的情况。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

    什么是人大代表专题调研、如何进行专题调研?

    专题调研是代表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代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调研的过程和视察一样,也是代表知情知政,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过程,特别是酝酿、准备、起草并提出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

    专题调研由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并组织,一般于每年年中进行一次。专题调研题目由人大常委会拟定,也可由代表根据国家或者本行政区域工作的大局和实际情况确定。除了要把握大局、服务中心外,确定题目时还要具体注意结合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中涉及的问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向常委会报告或者汇报中反映的问题、代表提出的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集中又未解决的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媒体关注的某些问题等。

    代表专题调研与代表视察的区别在于,一是内容更加专一,突出专题,突出某个方面或者某些方面;二是目的更加明确,主要是为了提出高质量的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准备,形成的对策建议供有关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决策时参考;三是参加人员更加有实际的考量,常委会直接组织有关代表对相关重点专题集中调研,或者代表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参加某个方面或者某些方面的专题调研活动;四是一般还有总结座谈、起草调研报告这一阶段的工作,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回复专题调研报告研究处理的情况。

    无论是代表视察还是代表专题调研,都要突出重点,深入实际和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要注意克服形式主义,注重实效。

    代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根据这条规定,向代表提供反馈意见的,可以是承办的机关、组织,也可以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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