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天一 通讯员 张帆
在刚刚过去的一年,品牌跨界联名频频亮相,吸引众人目光,不仅麦当劳、肯德基、喜茶等品牌多次“出手”,就连LV、FENDI、茅台等高端产品也纷纷与快消品牌联名。
品牌联名带来巨大红利的同时,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果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又该如何维权呢?
使用失范侵犯知识产权
品牌联名,是指两个或多个品牌之间的合作,通过共同推出新的产品或服务,借助双方的影响力,实现品牌价值的提升和市场的扩张,达到共赢的目的。品牌联名产品因其独特的设计和品牌价值备受消费者青睐。
品牌联名本质上是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律关系,即一方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许可给另一方,或双方互相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创作、制作及销售的行为,其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授权。
通常来说,进行联名授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整体性品牌联名需要交叉许可,即成分、原料、零部件式的品牌联名均需单方授权许可等;许可关系的建立需要有确切的权属基础或完整的权属链条,一旦某一环节存在授权缺失,被授权方的使用行为即存在侵权风险。同时,联名双方须在严格许可范围内规范使用商标,不得超出授权许可的范围。
管理缺位面临违法风险
品牌联名的特点是“跨界”,通过不同行业的品牌碰撞吸引流量和热度,但我国在食品、化妆品、烟酒产品、保健品等行业因产品特殊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相应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将面临违法风险。
生活中,普通食品、饮料和化妆品等都是品牌联名最广泛的领域,这些产品须具备相应生产许可。像烟酒品牌联名除需具备生产许可外,还需根据各地政策申领零售许可证。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具体来说,如果品牌联名生产食品,那么生产企业需要取得生产许可;仅是包装品牌,不需取得生产许可,但须在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品牌联名应“联”而有度
品牌联名的价值在于“联”,但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品牌联名不能毫无顾忌、肆意互联,要做到“联”而有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品牌联名的引导,让其远离炒作,回归正常轨道。
朝阳法院法官建议,品牌联名不是盲目的联名,不是盲动的商机,更非监管的盲区。任何商业模式的创新、营销形态的更迭,都不能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只有建立在监管到位、商家自律、买家自制的基础上,品牌联名才能还原积极的经济属性和合理的商品属性。消费者应综合考虑自身经济情况及对商品的需求强度等因素,理性做出消费决策。
朝阳法院建议,监管部门要通过完善执法管理,规制品牌联名商业行为,引导企业健康有序开展联名活动。联名企业应加强合规审查,明确约定授权使用内容,严格依约履行避免侵权,全面尽职调查防止商誉受损。